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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过择优立项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1.乡、村两级召开大会会议记录;

  2.通乡公路建设初步方案;

  3.土地调整等具体问题处理的承诺书;

  4.乡镇申请,其中通村公路还需行政村申请;

  5.群众筹资投劳承诺书及自愿参与项目建设签字册;

  6.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综合研究决定。区县(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各乡镇的支持条件、上报的有关资料和动态管理等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申报项目。

  (八)面向社会公示。对拟定向市申报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在当地主要媒体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通过并经各区县(自治县)研究决定后,方可上报。

  五、区县(自治县)上报审核内容

  项目确定后,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迅速汇总上报市交委确认,通乡镇公路须同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已经立项,但组织措施不力、承诺条件兑现差、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交委审批。

  六、项目监督检查和有关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农村公路择优立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和市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规模、建设年限,要在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等方面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市交委在每年年底前要统一收集汇总举报和查处情况并形成综合报告。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根据综合报告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办法和措施,制定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上级投资补助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的;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挪用农村公路专项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区县(自治县)将按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暂停拨付、核减甚至收回投资补助;对有关责任人将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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