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按政策安置的复转军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五年内保留安置资格。
20、拓宽融资渠道:
(1)引导企业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2)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仓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等做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对资信较好的小规模个体经营业主,可在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比例可提高到90%。
(3)支持“银企”联手,开展“支、帮、促”,活动,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等,鼓励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发新型银行业务,继续做好已尝试和推出的银企业务外,还要积极探索和推出能使非公有制企业和银行“双赢”的新型金融品种。
(4)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保险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经市政府批准,民间资本可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非金融类投资公司。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利用各种形式引进国外、市外资金。
(5)由市财政每年按照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的1%,增加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以各类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私人资本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互保制度。
21、市经贸委、工商局、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安局等部门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随到随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2、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
三、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3、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化运作的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等综合服务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