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的定价自主权。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外,各类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
13、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
14、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可依法平等竞投、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和限制。依法取得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尝。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100%的比例折建设费用。
15、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完善工业园区运行机制和配套设施,提升园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向工业园区聚集,尽快形成集聚效应。
1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国税局要及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允许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征个人所得税。
17、对经批准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
18、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2)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19、鼓励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对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待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占该经济实体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待业、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军队转业干部经人事部门认定,复员军人经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主管税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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