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改贴息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市经贸委要积极审核、申报,对获得国家和省上贴息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市财政再给予一定的配套贴息。凡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经市科技局审批后,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销售之日起,2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7、根据企业要求,市委、市政府可委派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进行帮扶工作,引导、支持非公有经济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对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销售收入过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重点扶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全国名优产品、省陇货精品。凡获得全国名优产品、省陇货精品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8、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经营和进入。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打破行业垄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以及回报率较高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9、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的审批,实行直接登记、备案制度,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竞争性项目在市经贸委登记备案。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只要达到1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一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三年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额的5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10、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先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后,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效。逐步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政务大厅要提高工作效序,公开办事程序,完善服务功能。
11、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以及农、副产品储藏、深加工等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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