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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182号 2007年6月2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 1月2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3号令,以下简称《旧并购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对《旧并购规定》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旧并购规定》作了修订,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第10号令,以下简称《新并购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自2006年以来,部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其企业所得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且应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但我局发现有部分企业仍未被纳入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个别征管局也没有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报告。为此,根据《旧并购规定》和《新并购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局要求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第二条和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将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及时纳入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做好对该外商投资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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