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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四)公房出售后净归余额的10%,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原住房资金帐户划入廉租住房基金户;
  (五)从商品房开发中按5元/m2提取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峻工交付使用前一次性收缴;
  (六)以其它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议、购置、维修、管理和租金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兴建、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政府审批;
  (二)发放租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
  (三)廉租住房维修、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特殊家庭还应提拱特殊情况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批。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按廉租条件,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嘉峪关市廉租住房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2、市房地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状况的复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状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廉租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申请家庭予以登记。同时,按照登记时间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安排配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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