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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5日)废止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政发[2003]38号 2003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薄为依据。
  第四条 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2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担20%。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5元/m2的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5元/m2的,按实际发生额外补贴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补贴租金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二)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由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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