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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公示。评奖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和人员在省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委会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七、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省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主要由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级社科门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市、大企业党委宣传部和社科联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具有一定学术、理论造诣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省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每五年调整一次。期间,对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去世,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评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每次参加评审的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省评委会研究确定。
  (五)学科组成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包括是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或编辑组成员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六)同一个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应超过5人,在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学科组评审专家连续参加了2次评选的,应间隔1至2次后再参加评选会议。
  八、评奖工作的监督
  (一)为从制度上保障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年申报和评审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省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省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省评委会做出处理。
  (二)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如需对参评成果进行咨询,必须经评委会同意。违反者由省评委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评审专家资格。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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