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办发[2007]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2日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部署,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加强理论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科学领域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一、二、三等奖每年258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90项,三等奖148项。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260项。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
(一)凡山东省内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二)参评成果应为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省委、省政府及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带有科研性质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在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人选为65周岁以上的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人选为35周岁以下的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