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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嘉峪关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补助办法
(嘉政办发[2004]35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2]7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拓宽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渠道,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就业困难对象送温暖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如门卫);
  (三)社区卫生保洁工作;
  (四)公共环境绿化管理;
  (五)停车场、广场管理;
  (六)交通协管;
  (七)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八)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九)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十)其他公益性劳动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包括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各机关事业单位。支持、鼓励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服务性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第五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按每个岗位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位开发补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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