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各地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共同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庭或者孤、老、病、残、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租金可予以减免。
同时符合第(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居民的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由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并且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在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但应当有当地街道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1.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数据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据的数据为准。
2.已获得福利分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业主,或者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当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4.在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单位分房或者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