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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7日)废止

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4]49号)


  为了切实解决好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省上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医疗保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
  二、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出售前的退休人员,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的医疗费,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缴纳。
  三、原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止前的退休人员,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留的医疗费中列支。关闭、破产时未按省、市政府规定提留医疗费的,由其委托管理部门按人均6000元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今后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关闭、破产清算组按重新核定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纳。
  四、医疗保险机构对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的原国有市属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独列帐,专项存储,专项用于保障其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财政安排50万元医疗救助风险储备金列入专户,统一管理。
  五、原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关闭、破产终止前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满六个月后实行医疗救助保险,其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用于门诊医疗消费的个人帐户,按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标准记入。个人帐户资金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救助保险不予报销,由其个人通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住院费在5000元以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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