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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光明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已经2004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财政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统一借贷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外商投入资金;
  (七)社会捐助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的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批件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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