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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锡价工[2006]1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苏价电传[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液化气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其价格的变动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确保液化气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液化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地区,春节期间不得上调液化气价格。液化气价格已经放开的地区,如发生液化气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可实行包括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形式的临时干预措施,以稳定市场价格。
  三、气源供应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政策,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液化气出厂价格,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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