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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将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7〕2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患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为: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二、患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按《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根据《通知》规定,确定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公布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download/070429.xls)。

  四、各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分别确定如下:

  (一)糖尿病

  非同一天检测2次血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经本市二级及以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1、随机血糖≥11.1mmol/L ;

  2、空腹血糖≥7.0 mmol/L ;

  3、OGTT 2小时血糖≥11.1mmol/L。

  (二)高血压病

  符合以下标准,并经本市二级及以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1、符合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高于140/90mmHg;

  2、除外症状性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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