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标准,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