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嘉政发[2004]44号 2004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房管、环保、卫生、公安、商务、旅游、交通、工商、市场管理中心、酒钢公司、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 鼓励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限制消费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