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7]149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公众利益、保障投资安全,提高勘察设计单位抗御风险能力,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等有关要求,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经研究,现就积极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既是建设部的部署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贯彻《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降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风险,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和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自愿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积极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险申请、保险内容、保险责任和此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单位全过程了解相关信息,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
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全年勘察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单项工程投保是指以单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方式。省外进皖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一般按单项工程投保。
五、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根据
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勘察设计单位也应该主动购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