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3〕1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各单位,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本局《关于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0号),现就糖尿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参保人门诊治疗糖尿病所用医保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见附件)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患有糖尿病的参保人,须由就诊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经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名,医务部门审核盖章,通过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到市医保中心确认、备案,并于每月向医保中心送报表同时附送《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二、已办理糖尿病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在具有住院或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糖尿病专科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但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月最高支付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属于自付和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
三、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专科用药范围药品作出标识,指导病人用药。在已经申报同意使用的医院制剂中,如有治疗糖尿病功效的制剂,必须到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纳入专科药品范围。
四、糖尿病病人每月发生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专科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待月度结算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