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及时抢救和治疗;医疗费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的管理以及在宗教职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正确调处民事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业绩的;

  (六)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七)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八)单位主要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九)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同评先授奖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需要否决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