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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嘉峪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峪关市境内的党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性质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职工,在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确定其伤病程度和社会保险待遇时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其他职工。
  第三条 成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的权威机构,受市政府领导。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医疗卫生专家十至二十名建立专家库,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单位、个人呈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工伤复发的确认;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监督所属企业正确开展伤、病职工休假、复工的劳动鉴定工作和监督、审查所属企业按规定程序上报评定伤残等级、病退职工鉴定等工作;
  (三)负责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劳动鉴定工作事项。
  第七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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