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6]223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5元,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9元。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决定以适当提高电价的形式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国家核定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所有售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因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而提高销售电价的,将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国家决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省电网公司的所有销售电量以及自备电厂自用电量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公司销售电价,由省电网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