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政办〔200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为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业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化调控为机遇,房地产销售稳定增长,住房价格基本平稳,总体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为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住房消费
1.根据黄山市住房建设的实际,对购买多层住宅的复式结构顶层,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仍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2%的契税。
2.凡购买中心城区商业店面房,交易契税由4%下调到2%。
以上两项政策暂行至今年9月31日。
3.为进一步活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拟于5月上旬举办房产交易会。凡在交易会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一律减半。
二、加强建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4.严格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根据当前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暂停审批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对在建的城东花园和天都小区,重点保障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房销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市建委、市房管局对已经销售和正在销售的经济适用房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把党和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住房困难的家庭。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得随意“开口子”。清理工作结果在4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5.严格集资建房管理。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单位集资建房。拟用来集资建房的土地可由政府统一收储,其土地出让收益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原单位用于购房补贴。
6.切实加强农民新村的建设管理。屯溪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民新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目的,规范安置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明晰房屋产权,落实领导责任。城镇户口的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不得购买农民新村内的房屋。农民新村的建设用地必须是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转为国有土地性质。已经转为国有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