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年初下达的2006年度安全生产7项控制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和任务,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凡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或工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超标的,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不予评定优秀等级。
(七)安全责任。凡发现县(区)有2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该区县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不予评定优秀等级。
(八)安全效果。辖区范围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负主要责任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九)综合评价。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反馈,全面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和非公有制企业监管试点。
二、市直部门考核内容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特殊重要的位置来抓,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及时参加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以及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档案健全,有据可查。
(三)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本系统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检查必须有原始记录和书面小结材料,并报送市政府安委办。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四)认真落实列入省、市监控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习。
(五)凡发生与部门直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本部门及归属管理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总结汇报材料。积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核发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