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开放兴市”战略,进一步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市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进一步做强对外贸易
(一)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对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农副产品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农副产品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3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6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部分展览会给予适当的补贴,每个摊位境外补贴人民币1万元、境内补贴人民币0.5万元(其中:赴“发展中重点国家”和参加商务部、省厅等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每个摊位补贴人民币2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凭有效参展单据,每个摊位补助人民币0.5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各类企业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四)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市区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并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证书的,给予实际支付商标注册费用的50%补助,在境外办理多个注册商标或办理多国注册的,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人民币2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开展各类认证。对年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出口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六)引导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当年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0万元、5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出口。对年度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增幅在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增幅在2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人民币6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