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历史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同时须符合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层建筑应设置于所使用建筑底层门楣或檐口以下且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立面贴墙敷设(横牌),外沿离墙体不得超过0.5米,在历史街区内不得超过0.2米。
(二)二层以上建筑应在整幢大楼的入口处或大厅内统一设置。确需在二层以上墙面设置店面招牌的,应在外墙面留白处布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风貌,在历史街区内应镂空设置并做到单字亮化。
(三)除历史街区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的固定竖牌。固定竖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竖牌设置原则上每幢楼不超过两块,并应设置在大楼的两侧;
2.竖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竖牌外挑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但最大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竖牌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四)历史街区可根据历史文化延续的需要设置彩旗(幡)招牌。彩旗(幡)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招牌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过1米;
2.招牌下沿至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2米。
七、招牌设置单位须处理好四邻关系,设置店面招牌占用他人建筑物立面的,须事先征得该建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招牌占用公共场所的,须由市规划局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手续。
八、凡市区重要地段的建筑物以及新建成的大型商厦、办公楼立面上的店面招牌,其设置位置、尺寸、材质、形式等需由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核验后,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审;单块店面招牌的使用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经批准的建筑物整体设置方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破坏建筑和街巷空间风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拟设置招牌的建筑物已列入动迁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