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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5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75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市区店面招牌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管理范围为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和历史街区内店面招牌的设置。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的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上或利用公共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相符合的全称、简称、字号、标识的固定式招牌。
  三、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办理相关手续,经市便民中心规划窗口统一受理,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联合办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店面招牌设置的监督执法工作。
  四、可设置店面招牌的建筑物其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中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及居住用地中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五、市区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凡设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内相连或相邻的店面招牌,应统一基调、统一规格和标准,做到前后一个面、上下一条线、左右相接、整齐美观,在高度、造型、规格、色彩、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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