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固定监控设备。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加强县乡道路交通管控。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要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安全教育。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公路的检查和管理,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
5.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相关措施,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考试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问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营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等装备。加快汽车行车记录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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