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9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保障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区及绍兴县卷烟零售网点的布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以及卷烟营销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和绍兴县城区街道、集镇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其中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三)自然村按人口比例设置零售点,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只设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超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