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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绍兴、和谐绍兴的总体部署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加强统筹城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劳动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改进和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定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听证、协调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价制度,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凡违反上位法、违反制定权限和程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监督措施,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规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防止程序错误、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认定和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执法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确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能,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要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加强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不断拓展社会监督的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强化政府内部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及其他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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