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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绍政发〔2006〕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共绍兴市委关于推进绍兴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绍兴法治建设的决议》,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建设“法治绍兴”的重大决策,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项规定,着力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维护宪法权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
  ──政府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政府机构设置规范化,依法、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管理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备,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公务员行政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管理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成本逐步减低。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公共服务程序规范、便民,人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确保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要在符合法律目的的前提下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衡量所采取措施和手段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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