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项目能耗管理。符合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要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和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依法责令其停用。
(六)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应用。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制度,节能降耗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组织领导机构,强化本地区节能降耗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考核。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
(三)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制度,加强能源统计与监测(监察)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与监测(监察)分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能源消耗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测(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