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节能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利用管理,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协议,下达节能目标(指标)。用能单位要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
(二)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和评价体系。各地要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降耗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考核框架体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生产(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
(三)采取积极的节能降耗扶持政策。运用财税、金融和价格等经济手段,引导、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市财政要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主要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能源公报制度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加大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降耗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四)加快节能降耗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