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推广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功率补偿、系统改造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耗能设备。
(五)余热余压利用。在建材、化工两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鼓励化工行业推广余热回收发电技术、吸收式热泵余热回收技术、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等,加强各种余热回收利用。
(六)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努力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七)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
(八)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九)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现代流通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十一五”期间,要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18门以下砖瓦窑,淘汰所有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属于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项目。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鼓励、支持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