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为在前三年内经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研究成果。
第八条 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当年的3月1日前进行申报。申报者属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属市直的向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上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人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