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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31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现发布《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金如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特等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一等奖、二等奖不超过35项。

  第六条 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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