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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县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市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书面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应逐级立即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各级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预警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区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
  1.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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