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村要组织调处,调处不成的,及时向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启动县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