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8日)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8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制订的《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绍兴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2006年9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包括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政府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所给予的风险补偿。
小企业信用贷款损帐补贴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由于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被确认为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且遭受本金损失时,政府按其损帐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帐补贴。
对可疑类贷款的确认,绍兴市商业银行和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