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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学生接送车辆。
  四、改善学生乘车出行条件
  (一)各地要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小学校的客运网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号)精神,对农村客运中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附加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输管理费实行全免,对学生接送车辆早晚两次挂牌通行,免收路桥费。
  (二)对学校购买学生接送车辆和承担学生接送车运费,政府要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
  (三)要启动并开通镇校、村校之间运行的班车,增加直达农村的客运线路、车辆和站点。有关部门在营运线路招标或新增营运线路时,应考虑学生用车问题,将保障周末学生用车列入协议,并作为一项准入条件。
  (四)客运系统要克服客源“冷热”不匀的状况,注意统筹安排,重视延伸城郊部位学校线路。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学生流集中时段增加班车,方便学生出行。
  (五)在推进农村道路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问题列入“康庄工程”统筹考虑,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对原来窄小的简易沙石路面进行加宽,逐步改成水泥或柏油路,提升公路等级。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拓展班车线路,为更多的学生出行创造条件。
  五、强化教育和监督
  (一)加强教育是减少学生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的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要引导学生拒乘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信息、行驶路线和责任书等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学校每月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同时,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采取重点学习、法规测试等形式加强教育。
  (三)公安、教育部门要共同印制适合我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宣传手册,共建少年交警学校。交警定期到学校,通过宣讲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影视光盘、发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要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维护好交通秩序,查处“黑车”、“病车”和超载车;教师要积极协助交警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现场劝阻并教育学生拒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
  (四)严禁学生接送车搭乘无关人员,严禁超范围经营,如经查实依法追究车主、驾驶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在遇到突发事件或道路不畅时,要优先确保学生接送车的安全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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