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急救知识、自救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紧急自我救助能力。开通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确保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救治工作措施得力、处置及时、施救有效。
(五)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六)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拖拉机搭载学生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新闻单位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七)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三、规范接送车管理
(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以下称“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并按有关规定在绍兴市进行注册登记。在外地注册的民工子弟学校自有接送车应到市公安、交通部门备案。
(二)学生接送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不实行季检)。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按营运客车的规定投报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司乘人员保险。
(三)学生接送车辆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在征得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学生接送车辆要按规定安装营运车记录仪。车身统一式样喷色,车厢两侧统一喷印“学生接送车”字样,前后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五)学校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除允许较大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自备接送车外,较小规模的幼儿园不准使用自备接送车。
(六)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凡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和“黑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