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6〕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参与的齐抓共管的机制,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当地交通安全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并及时制定处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预案。
  (二)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分别成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和行政职责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备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备案。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完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学生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要提倡幼儿就近入园。中小学、幼儿园要负责校内、园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在学生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接送车的式样和车型,每年一至二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账进行“三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黑车”营运等行为。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