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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
  3.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事先未经管理机关同意,再次转其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5.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7.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8.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当年度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部分救助65%;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75%;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85%;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9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5%。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7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部分(不含5000元)救助50%;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60%;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70%;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8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0%。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60000元。
  3.因病致贫户。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首次申请时,含批准为困难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5000元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50%;
  (2)20000元到50000元(不含50000元)部分救助60%;
  (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三、完善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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