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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绍政发〔2006〕9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市政府《关于建立绍兴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5〕2号)下发以来,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市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缓解贫困群众医疗难问题,现就完善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持有绍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
  (三)持有绍兴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中已支付的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补助中已支付的费用;
  3.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4.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6.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
  7.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医疗补助;
  8.失业保险金中给予的医疗补助;
  9.其他临时医疗救助资金;
  10.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已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费用核减的凭证。有关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核查。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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