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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多年来,村卫生室在为农村居民的健康,特别是在为农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全市村卫生室还未充分履行以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为主的公共卫生职能,其综合服务能力离农民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发挥村卫生室在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中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全市农民健康,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村卫生室应坚持集体举办和政府扶持的原则,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承担本村村民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职能。
  二、举办主体和管理体制
  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也可由村委会与乡镇卫生院联办。村卫生室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出卖、转让、出租,逐步改变以经济承包方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的状况。个人和其他非村委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实行统一定点布局、统一药品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
  (一)统一定点布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合理进行村卫生室的定点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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