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部署和《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要求,《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编制完成,并经省政府浙政发函〔2006〕29号的批准。《规划》科学地分析了绍兴市农业资源特点、优势与开发潜力,阐述了全市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导向,提出了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和对策措施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认真实施好《规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快实施《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
《条例》,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一)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制定农业重大政策和决策时,要充分吸收和采纳《规划》的有关内容。同时,把落实《规划》与实施《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市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气象、科技、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把实施《规划》与实施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协调统一起来,形成强大的《规划》实施网络,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是全市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责,应定期开展全市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分析与评价工作。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领域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及其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分析评价工作。
(三)依法建立“三项制度、一大体系”。按照
《条例》规定,建立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价制度,对全市农业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建立农业自然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凡是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开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并将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与论证的主要依据。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对评价报告的审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对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农业自然资源重点保护山区和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障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建立农业自然资源信息共享体系,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要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合力建设农业自然资源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提高资源信息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