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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确保完成投资增长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6〕104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对200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考核基本分60分。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供地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供地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供地率情况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三、开工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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