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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绍政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央关于逐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绍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调整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9月1日起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由610元提高到670元。为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区城镇低保标准从250元提高到27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170元提高到18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按市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1〕139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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