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七)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