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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经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和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管理,实行“入学绿卡”制度,凭卡就近入学,除规定的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各类“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对“民工子弟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以及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用人单位所得税。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要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加强农民工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建立保健和生育定点医院,实行分娩费用优惠。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券”制度,落实农民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关爱活动。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落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掌控,对危房、不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房屋出租及违规出租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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